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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爱心义工协会章程

作者: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5/3/10 22:47:46 阅读:2543次

黄梅爱心义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黄梅县爱心义工协会。

第二条 黄梅县爱心义工协会,(以下简称:义工协会)是由各行各业有爱心而又乐意奉献的爱心人士组成。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自愿、奉献、团结、博爱。

第四条  义工协会本着“尽己所能、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引领风尚”,在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义工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黄梅县总工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黄梅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义工协会的地址在黄梅县西池天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招募义工队伍;实现网络化、专业化、常态化;推动全县义工在政策宣讲、文明创导、爱心帮扶等志愿服务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 会员和义务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凡在我县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公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必须参加三次以上活动后,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自觉执行义工服务协会章程和义工守则。

 

(二)自愿加入义工服务协会;

(三)自愿奉献个人的精力、才能和时间,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

(四)个人会员必须年满16周岁或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查,提交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后登记、培训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四)主动向本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会秘书处于15天内予以回复。会员退会需交回会员证和爱心协会服装。会员如果3个月内不参加本会活动又没有请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请假除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研究决定协会事务和发展方向。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九)聘请协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工作;

(二) 经会长授权,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将有关财务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